5.12 安全防灾


5.12.1 应根据城市抗震设防等级、防洪排涝要求、安全防恐等级、人民防空等级等要求,结合自然灾害因素分析提出综合管廊抗震、消防、防洪排涝、安全防恐、人民防空等安全防灾的原则、标准和基本措施,并考虑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响应措施。
5.12.2 抗震方面应根据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明确结构抗震等级要求。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地段及发育断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严禁建设综合管廊。
5.12.3 消防方面应明确综合管廊火灾防控的安全管理体系,特别是火灾应急处置体系建立要求及重点措施。
5.12.4 防洪排涝方面应确定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进风口、吊装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的防洪排涝标准。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避免设置在地形低洼凹陷区,构筑物周边应根据地形考虑截水设施。应考虑综合管廊的出入口、通风口、吊装口高程同区域地形高程关系,防止区域低点的综合管廊相关口部被雨水淹没。
5.12.5 安全防恐方面应结合城市安全防恐风险评估体系和安全规划,明确防恐设防对象、设防等级等技术标准。
5.12.6 人民防空方面应结合当地实际,对综合管廊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进行规划分析。综合管廊需兼顾人民防空需求的,应明确设防对象、设防等级等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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